此信是應投訴人之要求而寫.
為紀錄投訴人在與西雅圖檢察官之會面過程, 共二次會議.
開會的地點: 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市 King County
檢察官辦公廳 (#W554 King County Court House, 516 Third Ave,
Seattle, Washington)
會議日期: 2000年5月1日
出席者:
Stephen Panzer 投訴人之律師 代號: SP
Scott M.O'Toole 投訴案之負責檢察官 代號: SM
Alan Lai 翻譯員
代號: AL
S H Chong 投訴人 代號: SC
Nance Lau 旁聽
代號: NL
Jill Cunnighan 受害人權益組織代表 代號: JC
在會議上, SM (檢察官)
確實表示檢察局決定不起訴, 投訴人所投訴之案件. SM
所提及他本人極力主張起訴, 但是在審核的決定中, SM 提及他的上司Norm Maleng (景郡檢察局局長)
推翻他主張起訴的決定.
SM 在會議上曾顯示出一份案例記錄文件, 是他本人向上級提議起訴此案的理由. 其後 SM 的上級駁回 SM
的提議, 決定不起訴該案. SM 解釋其上司決定不起訴該案的理由:
- 一級強姦罪的定義為疑犯使用暴力,
向受害人施暴. 華盛頓法例對此[使用暴力] 的定義非常嚴格. [使用暴力]
的法律定義為疑犯必須以身體強力迫受害人就範. 而本案缺少這個以身體強力迫受害人就範的狀況. SM
曾提出並引用加州一案例, [People
V. Cardenas] 與上司辯論. 此案例情況與受害人的情況相同, 疑犯是宗教領袖,
以精神壓力迫受害人就範. 此案成功將疑犯定罪. 此案特別著名之處是將[使用暴力] 以定義擴闊.
案例編號: 26 Cal Rept 2d 567 Cal App 2 Dist.1994
People V. Cardenas
此案非常著名, 是由於該案能使法例的定義更明顯. 這案成功起訴疑犯一級強姦罪. 案件犯案的環境事實與
SC 的投訴案有很多相同之處, 例如疑犯以宗教領袖之身份騙受害人將面臨死亡, 而得到受害人之信任,
進行性侵犯.
檢察部同意此兩案有相同環境之論點,
卻不同意在華盛頓州能提出控告, 加州案例附列.
- 控告二級強姦罪也不成,
是因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這個信任關係. 附列華盛頓州法例條文.
- 控告三級強姦罪,
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投訴人對疑犯的性侵犯有表示反對, 即證據不足夠支持疑犯在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侵犯.
附列華盛頓州法例條文.
在會議上, SC 提出質詢, 為什麼檢察局審核過程會如此矛盾? 既然檢察官認為可以提出控告,
但檢察官的上司竟然提出完全相反的決定.
SC
提出要求檢察局的高再重新審此案事件. 在整個的投訴過程中, SM 重申從未有對SC 的證供有懷疑之處.
會議日期: 2000年5月22日
出席此次會議者:
Stephen Panzer
投訴人之律師 代號: SP
(以電話會議形式參與)
Scott M.O'Toole 投訴案之負責檢察官 代號: SM
Alan Lai 翻譯員
代號: AL
S H Chong 投訴人 代號: SC
Nance Lau 旁聽
代號: NL
Jill Cunnighan 受害人權益組織代表 代號: JC
Mark
Larson SM 之上司
代號: ML
ML
在此次會議中代表華盛頓州景郡檢察局, ML 的答覆如下:
-
SM 的
提出起訴建議, 由ML 本人及另一位上司 Lisa Johnson 同時再審. ML 拒絕回答此審與重審的過程中, 有其他上司參與決定.
-
在此次會議之前, ML 本人及 Lisa Johnson 及 SM 三位討論此案件.
-
檢察局之決定不起訴, 及最終決定也不會再重審核. 對 SC 之詢問,
此案能否送到華盛頓州檢察局局長審核, ML 表明不會.
-
ML
認為在5月1日之會議宜佈檢察局不會提控此案決定是真確. ML 不同意加州一級強姦案[People
V. Cardenas] 之案例會在華盛頓州有相同的效果. 三級強姦之控告也不成立.
-
ML
指出之提出起訴建議是較過份激進.
-
ML
同意此案之疑犯為高知名度人士, 但否認這高知名度會影響推翻 SM 提出起訴之決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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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L
表示從未懷疑 SC 的證供.
最後,
為方便參考, 附上有關案例文件. SM 曾引用這些案例尋求上級同意提出起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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